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桃園市一名43歲的江姓男子,去年12月份在大街上找尋性交易之對象時,遇到一名婦女(以下簡稱A女),雙方約定好以1200元性交易。但沒想到當江男進到A女租屋處後,不但對她拳打腳踢,甚至還將燒得滾燙的鐵製搔癢耙插入她的下體,之後又搜刮其家中財物。事後桃園地院也重判江男13年有期徒刑。

性侵、受害者(圖/翻攝自Pixabay) ID-1451834

▲A女被性虐待,被江男以燒得火紅的鐵棒觸燙下體、乳頭。(示意圖,非新聞事件當事人/翻攝自Pixabay)

判決書指出,江男當時進到A女租屋處後,先是用拳頭狠打A女,接著又以絲襪綑綁住其四肢。江男甚至點起菸,不斷以菸頭燒燙A女胸部,接著看到桌上有鐵製抓癢耙,又以打火機燒紅後,以此觸燙她的胸部、鼠蹊部,甚至還將它插進A女陰道。最後江男還在她的陰道處塗上痠痛藥膏,性侵得逞。

當江男要離去前,還搜刮了A女家中的1000元現金,甚至還恐嚇說「每個月要來找妳收取5000元保護費」、「如果妳10分鐘內敢出聲,我會讓妳好看」等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財產言語。事後A女確認江男已經離去後,這才逃到門邊向鄰居求援、報警。A女緊急就醫治療後,有前額紅腫、乳頭燒焦、左背、右大腿黑青、雙手綁痕、外陰唇大燒焦等傷害。

桃園地院審理時,江男否認犯行,但A女表示,遭到江男「變態式凌虐」。A女說,當江男燒燙她的乳頭和下體時,「聞到像烤肉的燒焦味」,還說傷勢嚴重到連內衣、內褲都不能穿。法官審酌證人及警方現場採集到的菸頭、絲襪,都驗出江男的DNA,認定江男是強盜強制性交,判處13年有期徒刑。至於恐嚇危害安權部分,則另判江男3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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