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日新聞NOWnews 社會中心/高雄報導
高雄一名16歲的高職少女,去年暑假某日晚間獨自坐在埤北路蓄水池旁玩手機,遭路過的張姓男子從後方勒住,強行將她帶到大寮一處空屋性侵得逞,少女利用張男不注意時,以LINE在同班群組傳「我要被性侵了快救我」,但卻被同學以為是在開玩笑,直到少女不斷傳訊,同學才察覺有異報警,無奈少女已遭狼吻,但少女機警保留遭性侵的證據,警方也循線逮捕張男。
判決指出,去年8月8日晚間8時許,張姓男子騎乘機車經過鳳山區埤北路蓄水池時,見體型嬌小的被害少女獨自坐在路旁玩手機,竟心生歹念,從後方勒住少女脖子,威脅少女與他發生性關係,若敢反抗就要打她、殺她,少女擔心張男對自己不利,只好坐上張男的機車,被載往大寮一處空屋。
張男為確保少女不會跳車,命令少女將左手伸進自己褲子口袋,但少女仍利用張男不注意時,以單手打手機訊息「救我」、「我要被性侵了拜託快救我」等語,傳送到LINE的班級群組裡求救,同學突然收到此訊息還以為是在開玩笑,直到少女急得再傳「不要廢話直接報警」、「陌生人啦」時,同學才急忙報警。
可惜警方根據手機發訊位置找到少女時,她已被性侵得逞,再次傳訊息「被上了」到群組裡,但少女在張男離去時偷偷拍下張男車號,並保存遭性侵的證據報警處理,警方也循線逮捕張男。
法院審理時,張男供稱他當時見少女獨自在路邊玩手機,看起來心情不太好,隨口問少女要不要與他發生性行為開心一下,少女一開始拒絕,但隨後又改口說好,自己絕無暴力要脅她,張男的律師也稱,從蓄水池到空屋,少女有很多脫困機會,但她都沒逃跑,且事後的驗傷報告顯示,少女陰道只有輕微擦傷,足以證明少女當時並無激烈抵抗。
法官認為,性侵案要件中的「違反意願」並無要求被害人須抵死不從,且少女密集傳送求救訊息,加上「被上了」中的「被」字,明顯有遭強迫、不甘願的意思。法官痛批,張男曾犯下多起猥褻、強制性交等罪,才放出來沒多久卻又再犯,被逮後還掩飾、否認罪行,因此依故意對少年犯「強制性交罪」判處張男7年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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