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12-13 17:51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╱即時報導

吳姓拳擊女國手與陳姓男友交往期間,偷拍陳裸露下體的照片,依妨害秘密罪起訴。法院審理,吳女認罪,台北地院今天依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女國手拘役10日,得易科罰金1萬元,緩刑2年,向公庫支付5000元。可上訴。

法官對女國手輕判的理由之一,實務上十分罕見,即吳女也曾經被陳偷拍過,也就是說「她也當過偷拍案的被害人」。

根據判決指出,陳姓男子先前也因拍攝、散布吳女的裸照,被控妨害秘密、妨害名譽2罪,和吳女一起鬧上法院,不過,陳今年3月17日與吳女和解,給付吳女10萬元,法官認為「雙方在仍為男女朋友時拍攝裸照」,吳女的惡性不深,宣告緩刑。

檢察官指控,吳女與陳原是男女朋友,2人在交往期間,吳女於去年10月29日凌晨某時,在陳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租屋處,未徵得陳的同意,趁陳未著衣物躺在床上睡覺時,以行動電話拍攝陳裸露下體的身體隱私部位照片1張。

陳姓男子後來發現,吳女將自己的下體裸照PO在兩人LINE通訊軟體的記事本內,向萬華分局提告,檢方偵辦起訴吳女,法院審理時,吳女認罪。

判決指出,吳女嚴重侵害陳的個人隱私,造成陳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,不過,她拍裸照時間,兩人在交往,且拍攝後僅將裸照新增於限兩人可見的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中,沒有散布,危害不重,考量吳女沒有前科,因一時失慮觸法,犯後坦承犯行,尚具悔意,依法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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